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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第三章

 

 神的信和人的不信(三18

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

这里是保罗用最困难最严密的论证方式。如果我们记得保罗在这里是和一个在想象里的反对者辩论,这会帮助我们更易了解。如果我把他的辩论完全写下来,那么好像是如此:

反对者:你所讲的一切所得的结论就是外邦人和犹太人没有甚么分别,他们确实站在相同的地位。你的意思实在是那样么?

保罗:并不如此。

反对者:那么有甚么不同?

保罗:有一件事:犹太人获得外邦人从未直接接受的── 神的诫命。

反对承认你说得对!不过如果有的犹太人不服从这些诫命──不忠于 神──在 神谴责之下,则将如何呢?你就在刚才讲 神给犹太人一种特殊的地位及一种特别的应许。现在你却接说至少有些人在 神谴责之下。这是不是说 神毁坏了祂的应许,因此表明了祂自己的不公正和不可靠?

保罗:完全不是这样!这正表明在 神里没有偏爱。无论在那里, 神看见罪,祂就要刑罚。 神谴责这些没有信实的犹太人,正是对于 神绝对公正的最好证据。有人或许会想 神会忽视祂特选为自己百姓的罪,不过祂并没有这样做。没有其它更能表示祂没有偏爱的公正及为全地审判者之权。

反对者:那么很好!你所做的一切都很成功的表明我的不顺服给 神机会表示祂的公义。你说我的不信给 神奇妙的机会表示祂的信。为甚么就因那样,称我罪人?我的罪是一件很不错的事!这袷 神机会表明祂是何等的好!我所做的或许是恶,但结果没有不好反而带来了好!你当然不能谴责一个人因为他给 神机会显示祂的公正!

保罗:像这样的说法是带有轻视的语气!你只要这样说已经令人很难忍受的了!

当我们用这种方法分解这段经文时,我们看见保罗对于犹太人有几个基本的思想。

(一)到了日子的终了,保罗相信犹太人对 神有一特殊的地位。那在事实上也是犹太人自己相信的。不过其不同处是保罗相信那特殊的地位乃是为特殊责任,犹太人相信乃是为特殊的权利。保罗说犹太人受特别的托付,那是甚么呢? 神的圣言。他所指的是甚么?他所用的字是logia。这一个字在希腊文的旧约圣经中是一个常用的字,指 神特别的话或宣告。在这里这是指‘十诫’。 神托付犹太人的是诫命并不是权利。祂对他们说:‘你们是特别的子民;因此你们的生活应当与众不同。’祂没有说:‘你们是特别的子民;因此你们可以随你们的意思做。’ 神是说:‘你们是特别的子民;因此你们要照我喜欢的去做。’这一种 神特别的拣选带给他们特别的责任,并非特别免掉责任。当丹舍尼(Lord Dunsany)平安经过一九一四至一九一八年的战争时,他告诉我们,他对自己说,‘很奇妙的,我仍活。我想 神要怎样用我余下的一生呢?’就是这一种思想,犹太人从未想过。他们从未把握这一个事实── 神特别的拣选乃是为特别的责任。

(二)在保罗的一切写作中,对于犹太人,在他心中,有三个基本事实。它们在这里只是属于胚胎时期。事实上,这三种思想要在整个书信中才发展完全。我们必须注意,保罗没有把所有的犹太人都放在一个谴责之下。保罗这样说:‘即使有不信的,这有何妨呢?’

(甲)保罗十分确定 神谴责犹太人是对的。他们有他们的特殊地位;他们有他们特别的应许;就是那证明他们对 神不信的一件事实,使他们遭受的谴责更大。权利的反面常是责任。一个作正事的机会愈大,他做错了,他受的谴责也大。

(乙)不过不是所有犹太人都不信。保罗永远不会忘记信的余民;他十分的确定这些信的余民

人数虽然不多──是真实的犹太族。其它的已经失去了他们的权利,而在谴责之下。他们不再是犹太人。余民乃是真的犹太族。

(丙)保罗很确定犹太人被 神放弃并不是最终的。因为这种放弃,为外邦人的门户开放了;到了最后,有一天外邦人要带领犹太人归回羊圈,外邦人和犹太人在基督里合而为一。犹太人的悲剧,乃是全世界布道运动伟大的工作,原是犹太人所主持,并且在计划中属于犹太人的,可是为犹太人拒绝。因此把这工作交给外邦人,结果 神的计划宛如倒转过来,不再是照以前的安排,原是犹太人要使外邦人归主,现在却是外邦人领犹太人归主──这过程正在进行中。

不过,更进一步,在这段经文里有二个重要的普遍的人类的真理。

(一)一切罪根是不服从。犹太人的罪根是不服从他们知道的 神的律法。正如米尔顿所写‘人的第一次不顺服’应当担当失去乐园的责任。当骄傲使人的意志反抗 神的意志时,那就是罪。如果没有不顺服,便不会有罪。

(二)当一个人犯罪以后,表现出可惊的智巧为他自己的罪辩护。在这里我们看到在宗教思想里一再发现的议论。罪给 神机会,即刻表明祂的公正和祂的怜悯;因此罪是一件好事,因为它带来好的结果。这是一种弯曲事实的议论。人也可以这样辩论──事实上这是相同的议论──使一个人的心受创痛是一件好事,因这样可以给那人一个机会表明他或她怎样的爱你。这一种议论只是一个盲目的,内心刚硬,失去知觉的人会用的。当一个人犯罪以后,他所需要的并不是智巧为罪辩护,而是知耻及忏悔中谦卑的认罪。

 

无基督的世界(三918

在上段经文中,保罗主张,无论如何,在 神统理人事的天则里,犹太人有一特殊的地位。很自然的,反对的犹太人于是要问,这意思是否说犹太人较其它的百姓领先。保罗的回答是如果他们都没有基督,他们是一样列在罪的管辖之下。保罗所用的词组,‘都在罪恶之下’很有启发性的。希腊文是hupo hamartian Hupo的意思却是在权柄之下、在权威之下。在太八章九节百夫长说:‘我有兵丁hupo emauton在我权下。’那就是,我有兵丁在我指挥之下。一个学校儿童是hupo paidagogon,在管理他的奴仆支配之下。一个奴仆是hupo zugon在轭下、在他主人的权下。一个在没有基督状态中的人是在罪的指挥、权威、统治之下,并且没有方法可以逃避。

在这段经文中,另外有一个有趣的字。这是第十二节,其译文是:‘一同变为无用。’这字是achreioo变坏、变为无用。这字也可用于牛奶变酸、变坏。没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的没有用的东西。

我们看保罗在这里所做的正如犹太拉比往常所做的。在第十至十八节中,他把好几段的旧约经文,串连在一起。他没有很正确的按字引用,因为他是从记忆中写下的。他引用的经文包括诗十四13;诗五9;诗一四3;诗十7;赛五十九78;诗卅六1。这是拉比讲道时很通用的方法;把经文像这样的串连在一起。这种方法称为charaz。这字的字义为串连珍珠

这封于在没有基督的状态中的人性真是一种可怖的描写。丰恩(Vaughan)指出当我们。研究这些旧约的引用句时,它们叙述三件事。(一)一种品格,其性质是无知、凡庸、欺诈、及无用。(二)一种舌头,其声音是毁坏、欺骗、及恶毒。(三)一种行为,其表现为压迫、坏乱、及仇恨。这些事都是忽略 神的结果。

没有一人像保罗一样,对于人类本性的罪恶,看得这样清楚。不过我们必须注意,人类本性的罪恶,在保罗看来,并非没有希望的喊声,而是有希望的一种挑战。当我们说保罗相信原罪,当我们说他相信人类的本性完全败坏,我们必不可以想保罗对于人类本性的失望或是讥笑轻视。在巴斯(Bath)地方,有位名叫威廉·哲(William Jag)的。当他年老的时候,他说:‘我的记忆衰退了,不过有二件事,我永远不会忘怀──我是一个大罪人,耶稣基督是一个伟大的救主。’

保罗从没有低估人的罪;他也从没有低估耶稣基督拯救的能力。威康·罗佩(William Roby),兰开夏(Lancashire)公理会的一个大牧师,当他年轻时,有一次在马尔汾(Malvern)讲道说他的失败使他失望,他想放弃他的工作。从一位名叫慕迪(Moody)先生的人;来了一个适当其时的训诫。他问他:‘他们是否坏得这么利害,已经无可救药了?’这挑战使罗佩回到他的工场。保罗相信没有基督的人是坏的,不过他从不相信他们坏到无可救药的程度。他深信耶稣在他身上成就的,可在任何人身上成就。

 

与 神和好的唯一方法(三1926

这里又是一段难懂的经文。不过如果我们能够把握住他实在的意义,那么这段经文是非常丰富的,让我们看我们能否刺透深入这段经文后面的基本真理。

人生最重大的问题是:一个人怎样能与 神有良好关系?一个人怎样能觉得与 神和好,安心,自在?一个人怎样能避免与 神隔离的感觉,怕见 神的面?较陈旧的宗教──犹太教,回答说:‘一个人能用小心翼翼遵守所定下律法的方法,得与 神有良好的关系。如果他完全达到律法的要求,他便与 神有良好的关系。’这样的说法,简单的说就是任何人没有可能性能与 神发生良好的关系。没有人能遵守每一条律法。以前如此;将来也是如此。只是因为人是一个不完全的受造物,他永远不能达到完全顺服的境界。没有一个人能对那无限完全的 神作出完全的服事。

‘不是我们双手所做之工
能够完成你律法的要求。’

那么,律法有甚么用呢?律法的用处是叫人知道罪。只有当人知道律法及律法的要求时,他才能知道没有达到这种要求。律法之设为要使人知道自己的软弱及他自己的罪。那么人是否完全不容于 神?完全不是这样,因为 神的方法并不是律法的方法,乃是恩典的方法。这不是善工的方法;这是信心的方法。

保罗为要表明其意,用三个隐喻说明。

(一)他采用法庭的隐喻,我们叫它称义。请我们再一次记得,这整个的问题是:人怎样与 神进入良好的关系?这隐喻想到人在 神面前受审。译成称义的希腊字是diakioun。一切希腊动词,其收尾的字母为oun的,它的意义并非帮助他自己作成甚么事,乃是等于说算他作成某件事。如果一个人在法官面前受审,而他是无罪的,法官就宣判无罪,把他释放。不过有关 神与人,其整个的重点是──当人在 神面前,他缺少的就是纯洁无罪,他完全是一个罪人,但是 神在他令人惊异的怜悯中,对待他算他好像是一个没有罪的人。这就是称义的意义。

当保罗说,‘ 神称罪人为义’,他的意思是 神在祂难以置信的怜悯中,对待罪人好似对待好人一样。那使犹太人觉得万分骇异。对他们说来,对待坏人好像对待好人一样是一个坏法官的标记。‘定恶人为义的,为耶和华所憎恶。’(箴十七15)。‘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出廿三7)。但是保罗所说的正是 神所做的。

不过我们怎样能知道 神是像那样的呢?我知道 神是像那样因为耶稣这样说。耶稣来告诉我们,我们虽然是坏, 神仍然爱我们的。他来告诉我们,我们或许是罪人──其实,我们是罪人──但是我们在 神看来,仍然是可爱的。现在请注意,当我们发现了这事实,并且相信它,这就改变了我们与 神的整个关系。我们自己觉得我们的罪,不过我们不再恐惧,我们不再与 神分隔,我们忏悔,并带创痛的心,来到 神面前,正如一个懊悔的孩童到他母亲那里。我们知道我们到祂面前的 神就是爱。

这就是在耶稣基督里因信称义的意义。这意思是说我们与 神和好,有良好的关系,因为我们用全心相信耶稣讲给我们听的有关 神的事是真的。我们不再是面对一位忿怒的 神而恐惧的外路人。我们是儿女,做了错事的儿女,信赖父亲赦免的爱。如果耶稣没有来住在我们中间并受难告诉我们这件事,我们永远无法知道。

(二)保罗采用献祭的隐喻。他讲到耶稣, 神把他放在能够赦免我们的罪的地位。

保罗用以说明耶稣的一个希腊字是hilasterion。这一个字来自希腊文的一个动词,它的意思是和解。这一个字常与献祭有关。在旧约制度之下,在一个人破坏律法之后,他就带祭品到 神面前。他的目的是那祭品会使 神赐恩给他,那祭品会消除 神的忿怒,那祭品会除去他应当受的刑罚。用另外的一个方说法说──一个人犯罪;那罪立刻损坏了他与 神之间的关系;为要恢复良好的关系,他献上祭品。

不过整个人类经验显示用性畜的献祭,完全不能达到目的。‘你本不喜爱祭物。若喜爱,我就献上。燔祭你也不喜悦。’(诗五十一16)‘我朝见耶和华,在至高 神面前跪拜。当献上甚么呢?岂可献一岁的牛犊为燔祭么?耶和华岂喜悦千千的公羊,或是万万的油河么?我岂可为自己的罪过,献我的长子么?为心中的罪恶,献我身所生的么?’(弥六67)。人类在本性里觉得当他们一犯罪以后,地上献祭的一切东西不能改善局面。

所以保罗说:‘耶稣基督,因祂一生顺服,因祂为爱而死,向 神一次献祭,成就了救赎之功。’保罗坚决主张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开启了回复与 神良好关系的门户。那门户不是无论那种其它的献祭所能开启的。

(三)保罗采用奴仆的隐喻。他请到藉耶稣基督所获得的拯救。这字是apolutrosis。这意思是一种赎价、一种救赎、一种解放。这意思是人在罪的权柄、掌握、管辖之下,只有耶稣基督能够把他从罪中释放。

最后,保罗请到 神。 神做这一切,因为祂是公义,并且接受相信耶稣的,算为义人。保罗在他生平中,从没有说比这更惊人的话。班杰尔(Bengel)称它:‘福音中最大的两极性(paradox)’。思想其中的意义。这意思是说 神是公义的,却接受罪人像义人一样。不过自然的想法却与此相反。他会这样说:‘ 神是公义的,因此,裁定犯罪的为犯人。’在此,我们有重大的两极性── 神是公义的,不过不知怎的,在那几乎不可信及奇妙的恩典之中,耶稣来带给人类,祂接受这犯罪的不是一个犯人,而是祂仍然爱他像爱一个儿子。

这一切的真谛究竟是甚么?这一切与律法旧的方法有甚么不同?其基本的不同点乃是这样──顺服律法的方法讲到一个人可以为自己做些甚么;恩典的方法是有关 神所能为人做的并且已经做了的是甚么。保罗坚决主张无论我们做甚么都不能获得 神的赦免;只有 神为我们所做的,我们才能获得。因此与 神发生良好关系的路途,并非藉我们所行的,作出疯狂、拼命、注定无效的尝试,以求罪得赦免;这在乎谦卑、忏悔、接受 神在基督里所赐给我们的慈爱与恩典。

 

人类功业的末路(三2731

保罗在这里,论到三点。

(一)如果到 神那里去的一条道路是一条信心及接受的道路,那么为一切功业成就所发出的夸口都归无有。有些犹太教对 神记录一种损益帐。有些犹太人拘泥礼法的每一条文,并且每次就是他做了律法中小的条文也不放过记入贷方。结果在他里面,造成这样的心境,好像 神欠他的债。保罗整个的立场是每一个人都是罪人,没有人能依靠他自己的努力与 神和好,每一个人都欠 神的债,一切自我满足及夸耀自己功业的依据都已烟消云散。

(二)不过犹太人会回答说,这是对不知道律法的外邦人或许是很好的方法,不过对于知道律法的犹太人又将如何呢?保罗的答案是要他们看犹太教信条的基础的一句话,这一句是在每次会堂开始礼拜时所念的,现在仍是如此。‘以色列阿,你要听!耶和华我们 神是独一的主。’(申六4)。 神是独一的主;并不是外邦人是一种 神,犹太人又是另一种 神。 神的方法对外邦人和犹太人是一律的。这并不是依靠人的成就功业;这是依靠信赖及接受的信。

(三)不过犹太人说,这意思是否是一切律法到此终止了呢?我们或许会想保罗会说,‘是的。’在事实上他却说,‘不。’他说在事实上,这却加强了律法。他这样说的意义是甚么?他的意思是这样。到此时为止,犹太人力图做一个好人,他力图遵守诫命,他力图服事 神,因为他怕 神,怕破坏律法以后所带来的刑罚。是的,那日子已经过去。不过替代它的是甚么呢?替代它的乃是 神的爱。现在一个人必须力图做好,必须力图遵守 神的律法,不是因为他惧怕 神的刑罚,而是因为他觉得,即使他用尽了最后一点的力量,也必须努力去做,叫他配受那惊奇的爱。他努力为善并不是因为他惧怕 神,而是因为他爱 神。他现在知道罪并没有破坏 神的律法,而是破碎了 神的心。因此,罪有双重的可怕。

把人来做比方。有好多人受引诱做坏事而并不去做。为甚么他不去做?这并非是因为他惧怕法律。他对于罚款,甚至关入监牢,毫不介意。使他做正事的只有这简单的事实,他不愿意因他身败名裂,看到爱他的人眼睛流露的悲哀。这并不是恐惧的律法而是爱的律法使他行正事。我们之与 神也必须这样。我们把恐惧 神的心永远抛到九霄云外,不过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尽情而作。我们再不能尽情而作,因为我们现在受爱的律法督促而行善。爱的律法是一种更大更有力的律法,决非恐惧的律法所能达到的。――《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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