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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第三十章

 

妇女的许愿(三十116

这是独立的一章,处理一个其他地方没有处理的题材。它是关于任何的‘许愿……起誓……诺言’的确实性,特别涉及这样的问题:即当男人被考虑要对他们自己的决定和起誓负责;妇女只有当她们是寡妇或者离婚,才以个人责任来考虑。否则的话,她们的父亲或丈夫具有最后的权柄。在旧约圣经中教导有关起誓的其他经文,在此提供民数记六章(参见注释──奉献作拿细耳人{\LinkToBook:TopicID=124,Name=奉獻作拿細耳人(六1-21}),利未记五章四至六节,廿七节,申命记廿三章廿一节以下,作为参考。

在本章的开端出现一条律法:人必须无条件被他所起的誓所约束。这是新约报导有关起誓的背景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卅三至卅七节的教导。耶稣不是小题大作,而是讲到宗教生活的意义和易受攻击的方面。我们中间若有轻易起誓和承诺的人,应去聆听祂所说的话,并要晓得关于这方面犹太人的背景。

犹太人的法律是建基于旧约的。从‘孩童’变成一个‘成人’的年龄是十三岁加一天。十三岁以后是律法上的一条界线bar mitzvah,这个词的意思是‘诫命之子’),达到这年龄的青年人能够为自己制订有约束力的合约和誓言。这是惟独路加福音二章四十一至五十二节记载的事件发生的背景,当耶稣达到这个年龄时与祂的父母到耶路撒冷圣殿,去被奉献为律法之子。而且一旦祂在 神面前成为一个‘成人’,祂被发现‘在殿里,坐在教师中间,一面听,一面问’。

然而任何的妇女不论甚么年纪,只要未婚,都在她父亲负责的权柄之下(35节)。这一章规定了她可以起誓或者订合约,但是她的父亲能够取销它们,只要他在同一天听见它们,他就可以这样做。甚至他既不需要听见它们的制定,也不需要在它们制定的那一天取消它们,而只要有一天某人告诉他即可。可以假定这种密告者经常是某人或者许多人,包括那些想尽可能快些知道所说的话成不成立的人。静默意味着赞同,或者至少是同意。然而如果一个妇女起了誓然后在她父亲听见之前结了婚,或者时间来不及取销它,那样一旦丈夫听见它责任就落在他身上(68节)。惟有寡妇和离婚的,要直接对她的誓言负责(9节)。

余下的案例包括妇女在结婚时许了愿,对所许的愿丈夫有最后的决定权(1015节)。他的沉默将使许的愿成立,而他的废止将使之无效。但这里提出重要的一点(15节),如果在指定的一天某段时间以后,他要废掉所许的愿,那时他‘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也就是说,他要承担破坏所许的愿的后果,就像所许的愿是他自己的一样。这种刑罚之订定可能是用来确保丈夫不致草率决定,以致许愿的其他部分或各部分能够确实不受阻地实行出来。

这些律法反映在以色列中妇女地位之低,正像在其他古代东方的社会那样,并对我们有些许的教导作用。如果在这一章中有要学习的功课,我们可以在此章中找到:它是非常强调男人的责任──而我们还要加上妇女的责任──他要为自己所说的负责到底!这是对现代社会的斥责,在现代社会中的律法看来更加关心协议书的小节,过于关心缔结此协议书时双方是否诚实,或是否信守协议。──《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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