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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五章

 

十诫(五121

(一)

所有的以色列人都被传唤前来聆听 神的律法公开的宣告──或更确切地说,是公开对新一代重述这些律法。虽然申命记的法典有其本身的特点,但它和早期记载在圣经里的律法并在没有大的差别:先从十诫说起,尽管在表达上有些修改,它和出埃及记二十章中所记载的一样。而且,圣经的作者明显将它看成是相同的法典,但现在是对新的一代──刚要进入应许之地的以色列人宣告的。第三节中极力强调这些律法并非是前一代所留下来的遗物(像巴珊王噩的‘床架’一样!),而是直接的和现在向听众启示的。(第三节最好翻译为:‘这约不仅是耶和华与我们列祖所立,而更是与我们立的……。’) 神的话总是针对今天说的。申命记早期的读者也同样接受这样的挑战;他们也被提醒要立刻顺服 神的呼召。

我们对十诫十分熟悉,以致常将它们的结构甚至其内容视为当然。它们的确是一个非凡的法律文件;像这类的文件通常都是极为客观的,但是,这里我们发现, 神是以第一人称说话的,是直接和祂的子民说话;而且,祂是对他们个别说的。(十诫中的‘你’(you)是单数,正如古英语的thou,这个字更清楚表示是单数的)。我们发现许多解释、警告,甚至于一个应许(正如新约中指出的,参弗六2)和诫命连接在一起的。‘十诫’的结构引起学者们不少的争论,许多人相信十诫开始必定是用口头传说的,藉着不同的发言人传达给百姓,而不像是一部法典。照这种看法,它无疑和出埃及记与申命记往后许多个别的律法和礼仪有别。出埃及记与申命记都将十诫当成是整部法典的基础,而犹太人与基督徒也始终将它看成是基本的文献。

这些管治 神子民的法则向来被认为共有十条(四13)。虽然对于那一条在那个位置有不同意见(例如犹太人认为第六节是十诫的开始,而某督教传统则认为是从第七节开始),但是,大家都一致同意,它们一共是十条。定下确定的数目为的是表示它们是一个整体,某一律法可以简单看成是其他的律法的延伸。总的来说,十诫规定了人基本的义务;或者从另一面来看,它们清楚地指出基本的权利,同时(事实上是最重要的)也指出了 神基本的权利。虽然我们不该低估十诫具有普世的价值,然而只有那些和 神立约的人,才有希望遵守所列的那些诫命;那些和 神有这类关系的人都应该留意并尊重这十条原则。新约告诉我们,基督徒不受繁复的犹太律法所束缚,但是,也只有当基督徒处于险境中才会忽略 神与人的权利。我们也不能从十诫里抽出或挑选其中的几条;有些基督徒的所作所为表现出他们似乎可以一面事奉 神,一面却罔顾他们的弟兄。对此态度,雅各书二章十节以下有最好的回答!

另一方面,这些原则并非是自解自明的,因此有需要仔细加以考虑,谨慎地加以应用。例如十三节中的‘工’并没有加以定义,而犹太人对它所下的定义却是非常有区别的;像这样,就基督徒而言,又当如何尊重这个原则呢?其他所有的诫命也同样产生了类似的问题。

 神的权利(五611)(续)

(二)

第六节藉着指出随后的要求作为开始; 神从埃及救他们出来,祂宣称要以色列人对祂忠贞。我们不只是因为祂的存在所以才尊崇祂,更是因为祂对我们无穷的慈爱,以及祂在基督里赐给我们的救恩而尊崇祂。第一条诫命(7节)很合逻辑:在一个崇拜多神的世界中,以色列人被呼召要专一敬拜那位拯救他们的独一真神。今天,我们很容易拥有代替 神的事物──金钱,欢乐,自我──也可能,在现代无神论的西方,相同的命令正是叫人不去拜这些东西。在古代的世界里,试探是随群在假神的神龛前敬拜;在我们的世界,试探却是随群和忽略所有形式的敬拜。 神有权利要人敬拜祂,而人,尤其是那些自称为基督徒的人,有义务要敬拜祂。

 神也有权利被人适当地敬拜;这正是第二条诫命(8节)的精意。这条诫命禁止以色列人利用异教的方法去敬拜真正的 神。(这节经文也排除任何种类的偶像崇拜。)拜偶像有两个危险。第一个是偶像和它所代表的神互相混淆。(当然,古代的异教神学家并未混淆这两者;但是,不难想象,许多一般拜神的人发觉,要区分两者实在是太过细致了。)第二个危险是相信 神可以像一种无生命的东西而随意被操纵,就像是一个偶像,可以随意被搬动。今日的教会也不能完全免于想要操纵 神,并且存有认为可以达成其目的愚蠢想法。形容尝试迫使 神符合我们意愿的最好的字眼就是‘魔术’;而真正的宗教的内函却是让我们的意志合乎祂的旨意!

诠译第二条诫命的另一个方法,是将它看成是对强使 神符合当今的文化的警告。用‘ 神是爱’这条标语,以求合理化纯属性欲的放纵,也许是这种态度一个特别露骨的例证。事实上按照我们的文化背景,将 神限制在我们的想法里,一直都是我们潜在的危险。

 神的第三个权利(11节)常被误解;这样的诫命和发誓和‘粗话’无关。它也不像是指着耶和华的名对别人许下假诺言的禁令;如果是指这种禁诫,它是属于十诫后几条中有关其他人的权利。它更有可能是指在念咒和行魔术仪式中用 神的名。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权力的误用,那时候的人认为大声呼叫任何神祗的名字,能产生一种强而有力骇人的效果。这点导致了误用神圣之物去达成私人的目的──这样常常牺牲了其他的人。因此,这条诫命不是在抨击不小心和随便利用 神的名字,而是在攻击故意利用以达成邪恶的目的。真心的尊敬当然会避免用不敬的言语;而且会谦卑地承认 神的权能,并向祂俯伏,绝对不敢处心积虑将它强加在别人的身上。

守安息日(五1215)(续)

(三)

在古代,献节日给神明是相当普遍的,但是,每周一次的安息日看来很可能是以色列所专有的。像这样一个制度所带给人类的价值,在实际上已广为人所承认。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都将时间按星期来划分,而且期望周末带来许多乐趣。安息日被形容是‘圣日’(12节),这一天无疑标志着某种神圣礼仪。因此,在犹太人当中守安息日,在特殊的会堂里举行崇拜就不叫人感到意外;而早期的基督教会,也照着同样的模式来作(虽然他们更喜欢星期天,而非星期六,把它看成是一周当中的圣日)。

其他民族中的圣日则充满了禁忌──有许多独断而迷信的禁令,为的是要避免冒犯神明。然而,第四条诫命只禁止一件事,就是工作,这样的规定是十分合乎逻辑的。出埃及记二十章八至十一节,吩咐以色列人在安息日不要作工,因为这是 神创造世界时所立的神范;但是在这里,申命记则是基于人道的动机。逃离埃及而得到自由的以色列人早已深尝为奴时期的那种艰辛、不息、不松弛地劳苦的滋味;现在他们必须每周休息一日,为的不只是他们的身体的利益,更是给雇员们的一件礼物。这里并没有给工作下定义,这是很正确的事;在一个农业经济社会里(巴勒斯坦的以色列人大体上是务农的),在星期六不可能避免所有的工作,因为必须给牛群挤奶,给家畜喂食。然而,原则却是很清楚的。倘若农夫本身选择作工,几乎可以肯定,他会强迫他的雇工也去作工,因为在一个农场里有许多工作需要多几双手来帮忙。

这样,每周一天用来敬拜和休息是一项遗产,值得深深感谢。不幸的是,在基督教出现的时代,犹太人的安息日已附带一大堆的规则和条文;而这点可能是为何基督的教会决定选择另一天当作圣日的一个原因。大部分的诫命是消极的,但是,这一条却是积极的──‘要守安息日’──将它变成是一个有许多禁忌的日子基本上是错误的。值得注意的是,新约中并没有明文支持这条诫命;事实上,保罗在加拉太书四章九至十一节中,像是对它打了一个问题。对这条诫命持平衡的观点是重要的。只将星期天当作是属于 神,而其他六天则不属于 神的看法是很错误的;盲目崇拜这一天,也是错的;强将厌烦的禁忌加在别人身上(也许包括了我们的孩子),剥夺这一天中我们的喜乐也是完全错的。这是特别喜乐的一天,是和 神分享的一天。

社会的责任(五1621)(续)

(四)

其余的诫命是‘关乎对父母、生命、个人、财产和同胞的责任’(参见进一步的读物J. A. Thompson的著作)。其中的第一条在家庭不仅作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而且成为整个国家福利计划之所赖的时代,是有极为实际的重要性的。然而,必须注意这个教训是指顺从父母。自然,新约赞成儿女听从父母(弗六1),但是,十诫主要是针对成年人所讲的话。这条诫命是要人尊敬父母,指的是一种心态和一种表现;必须仔细顾及并保障父母的尊严与幸福。

关于禁止杀人、奸淫和偷盗的诫命不言自明;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杀人文字上应译为‘谋杀’。这条诫命讨论的既不是战争情况底下的杀戮,也不是指判处死刑;这两项在申命记中其他地方事实上被认为是合法的。这里,我们看见了在任何社会中基本的与不变的律法──当然,多数的社会,在他们的宪法书中有可以作为比较的律法。这些不只是律法而已,它们是神性的教育,是人生的蓝图;因此,这样简明的教训值得深入一步去思想。当耶稣将杀人和怀恨、奸淫和淫念相提并论时,祂指示我们要如何去诠释律法(太五2130)。我们都唾弃邪恶的行为,但它们都是先从内在思想和态度开始产生的,这些我们很容易加以掩饰,不让别人知道。耶稣不需要探究藏在偷盗背后的动机,因为最后一条诫命所禁止一切贪婪的事,已经向读者说明白了。第九条诫命是关于诉讼的事。这里说到假见证,在当日的刑法底下,往往可能导致邻居遭受处罚。倘若某个以色列人真的贪恋邻居的妻子、房屋等,那么,透过对邻居邪恶的起诉,他就极有可能获得他所想要的。至少可能损及他邻居的名誉。

普遍罔顾这些律法和原则,将会损害到以色列人整个社会──甚至是国家或群体。这十条诫命以一个纯粹人类内在的失败──贪婪──作为结束,这是很特别的。不论在以色列或任何其他地方,贪婪的缺点显然没有法庭可以加以惩罚或纠正的。这一事实令一些学者困惑不已,以致他们认为其中必定是指一个更实际而具体的行为;换言之,就是指偷了某些东西,但是十九节中却早已禁止了偷盗。我们看来应当将第十诫看为一个广泛的原则,而不是一条律法;新约中有一句对等的话,就是‘贪财为万恶之根’(提前六10)。许多罪行和过失是被各类欲望所刺激才造成的,很少罪行根本上和骗傲或贪婪的情绪无关。基督徒的座右铭诚然是保罗说一句话:‘我无论在甚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腓四11)。

真正的顺服(五2233

在出埃及记和申命记中,十诫同样被看成是统治以色列人的社会生活,和他们与 神的关系的基本律法和原则;其他许多规则和条文,则被看成是十诫所引申的结果。这一段申命记将这两者作了一个区分。十诫是 神本身对所有以色列人所说的话,事后也由 神亲自将它们写在两块石板上(22节);其余的律法(仅纲领性的列出)则是启示给摩西的,他的任务是教导这些律法。这律法在以色列人一旦定居于巴勒斯坦(31节)时,将成为他们生活的基础和规范。十诫是固定的基础,多年以前就已记录在石版上,不能拭除;其余的律法比较是权宜性的,因为它是具体关系到在巴勒斯坦生活的情况(例如,与旷野或被掳时的生活无关)。作为一个文献,申命记很可能引起从巴比伦流亡回来的人的注意;若是这样,他们必然熟记十诫在心中,但是,其余的法典对他们相应就较新了(至少申命记是这样表达和解释的)。这新的律法和他们回到应许之地生活的关系在这段里十分清楚,特别是卅三节里提供了一个有条件的应许,就是将来他们可以不再流亡。

在申命记尚未为以色列人所知和不容易获得之前的所有时代中,十诫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两块石版是和最神圣的约柜(十5;王上八6)被保存在圣殿里;但十诫极为简短的内容他们必然能够背诵。 神亲临西乃山的可畏经历的传统,也是他们耳熟能详的。若不这样,国家每日于法院中所执行有关日常事务的律法,当它们阐释以后,以色列人则无法记得。因此,这一段特别强调 神是制定这些琐细的律法的著者,正如祂是十诫的大原则的颁布者。这些琐细律法的背后也有摩西的权威,虽然这点并不那么重要。

因此,以色列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方式,自由地随自己所喜欢去遵守十诫;卅二节指出他们不可在任何方面越轨。新约时代,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之间对于遵守摩西的律法(当然不只是十诫而己)有着很大的争议。由于摩西的律法没有提到裁决的事,所以撒都该人觉得自己有自由作喜欢作的事;但是,法利赛人坚持 神为人所定的法规超过‘律法的字句’,他们是更加忠于本章的精意。这并是说我们应当同意或随从他们所有的诠释或法规;当然,只口头上的奉承广泛的原则(却不是真心),会很容易导致我们在生活的各方面,忽略了 神的旨意的失败。全面寻求遵守‘ 神的话’是值得嘉许的一个目标;但是,一旦我们将祂的话局限在圣经字面上,事实上我们是处在违背祂的话的极其危险的情况下。真正的顺服,在我们实际的情况下,包括自愿地实践 神的旨意。──《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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