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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第廿二章

 

显著的特征(廿二112

这一段包含了各种类之简短律法。从律法的观点来看,它们在本质上更像是劝告,因此它们是被应用于家庭的场合里,不论户内或在农场里。这些律法必然是很难强迫执行的。然而,神圣之律法和世俗之法典是不同的,那些信奉任何信仰的人理当遵守该信仰之规条,私下或公开场合皆然。因此,申命记毫不犹豫发布这一类的家规,然而,它没有明文规定惩罚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发布这些律法之理由并未交待,同时,今天我们也并非十分清楚所有这些律法。第八节作了自我的解释──明显是个安全的措施。有关保存母鸟的生命及自由之法规(67节),更应该说是出自有远见过于人道之考虑,是为了保存食物以使他人也受惠。九至十一节这项奇异的禁令,可能是由于对埃及人之某些仪式而起的一种敌视反应。这类律法明显和今日基督徒之言行没有关连。我们极有理由将五节之律法,看成并非所谓轻微性变态(指喜欢穿异性服装或举止如异性者,译者按),而是在唾弃当时某种异教之风俗;因此,这条律法不过是今日时尚之指引,最多像十二节中所说有关衣裳繸子之律法那样。不论这些繸子之起源为何,它的目的是要成为一个眼可见之提醒,使每位以色列人都能遵守 神的律法(参民十五3741)。在实效上,它们使得以色列人在他们的穿着上有所区别。

基督徒在言行上可合理地从这一段中吸取两点教训。第一,基督徒应当像以色列人那样与社会有别,当然所用的方法不同。事实上,犹太人独特之服饰是早期教会所摒弃的许多事物中之一,教会加诸外邦基督徒身上之犹太人风俗不过一、二个罢了(参徒十五1921)。而一个基督徒拥有之显著之特征,应当是内在过于外在的。然而,倘若这种内在之特征不能叫别人看见,则其中一定出了问题。

第二个教训包含在第一段里,即一至四节。申命记坚决主张应有一个比消极避免伤害他人更高之律法:‘你……不可佯为不见’。在务农的社会里,人们常会发现有某种程度之好邻舍的要求,像这里所要求的那样。但是在都市社会中,却存在着‘从那边绕过去了’的根深蒂固之积习。耶稣所教导之基督徒伦理(路十2937)支持了本段经文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应用在个人的兄弟或邻舍身上,且要应用到所有人之身上。要履行这些原则不只需要有正确的心态及乐于采取积极之步骤帮助人,最要紧的是要有灵敏之心思以察觉其他人之困难和问题。再没有比那些不愿睁开眼去看之人更为眼瞎的。

性道德(廿二1320

接下一个题目谈的是性关系。我们再次发现这里定下对违法者非常严厉之惩罚。首先和最长的一段(1321节),论的是一个男人指控妻子婚前不贞或与人滥交。这样的指控是极端严重的一件事──刑罚是死──因此这项立法要辛苦去设法建立搜存证据。已有的传统可以用来作为试验的证据,即女方之父母在她结婚时所持女性童贞之证物。这项证据通常认为包含了婚后首次性交时染了血迹之单;另一个可能是染了月经血液的衣服,这是表明妇人并未在她结婚以前怀孕的一项记号。这样的证明在今天看来似乎很难令人满意,任何人都想知道是否另有些公开证明之方式。无论如何,滥交明显是犯罪的行为,奸淫也是一样(22节)。廿二至廿七节有关奸淫的罪同时适用于结婚及订婚之女人身上。廿八至廿九节中强调有人强奸未许配的少女必须赔偿;他必须娶她作终生的妻子(29节),且要付给女方父亲当时所有新郎应付的聘金之全数。

三十节禁止一种古老的风俗;它不像是在攻击这般不道德之行为。

从这些律法中很清楚可以看见,以色列人拥有非常高超之性道德标准。婚外情是非法的,不同辈之间的婚姻也遭禁止(见利十八618中所列对禁止骨肉之亲通婚详表)。所有社会皆有一些这类的规定,虽然它们之间的差异很大。正当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许多自由和宽容,而每个国家仍以其身之方式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拥护婚姻之制度。在古代的以色列,我们还可看见这项立法背后两个附加的动机。(一)婚姻关系被视为 神所赐予之制度── 神给人计划之关系。因此,必须全然严肃而郑重地看待它。暗中破坏婚姻之价值,等于暗中破坏了圣约之下社会的组织。(二)不道德之性行为在旧约作者看来,是迦南人品德的表征,它是和他们的宗教仪式紧密纠缠在一起的。因此,以色列人必须制订更高之标准。

这两种动机获得新约的支持。耶稣痛切地指出离婚是完全违背 神之计划的(可十212);而保罗亦痛陈不道德的性行为,正是哥林多这样一个异教城市典型之文化,参哥林多前书五和六章。在我们二十世纪,几乎很难指望对不合法之性行为订定严刑峻法:但是,在所有生活领域里,我们应当寻求建立明显的、比不信宗教的人更高的标准。我们拥有一个目标和一个榜样,这是他们所没有的。──《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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