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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记第八章

 

Ⅸ 亚哈随鲁扭转局面(八117

{\Section:TopicID=148}A 填补空缺(八12

  罪犯的产业归属王家,这种做法大有证据的。有关耶洗别的记载为其中一例(王上二十一716);其次,波斯大利乌王朝也有希罗多德的记载可考149。哈曼的例子也是援引这个条例。根据创世记三十九4家产这词是指属于他的一切东西。因此,这里是指哈曼的所有家业。国王把它全给了王后以斯帖,作为补偿,也是善意的表示。末底改这时亲自得偿了,因为哈曼所加给他(着王服、骑御马)的荣誉,不过是暂时的,非实质的。这时,他与以斯帖亲属的关系,也是以斯帖保护者的身分,使他得王恩宠,取代了哈曼的职位,被封为首相与总管。国王把戒指赐给了他,表示他有合法权代表国王行事(参三10)。至于以斯帖,她需要一个家业管理者,就委派了末底改。这样,哈曼全然地溃败了,被他原想毁灭的人取而代之了。

 

149 The Histories iii. 128129. 波斯人 Oroetes 背叛 Polycrates 被刑罚处死,他的钱财充公,交到书珊去。

B 翻转圣旨(八314

  3. 犹太人是团结同心的,对哈曼所要毁灭的千万犹太人,她是忠贞不二的;因此,以斯帖继续请求。这次她俯伏流泪哀求,希望可以打动王的心。第二次筵席上她已经提及她的本族,为他们求情了;不过,那时国王显然一心只想到王后的安危(七35)。这时,必须趁机推翻哈曼的谕令,拯救犹太人。她知道哈曼的谕令引起何等的恐慌,所以绝不能再耽延了150。若果这时不打铁趁热,只庆幸自己已过了难关,却不顾同族的安危,是相当自私的。以斯帖与民族共存亡的心志,要救他们脱离死亡,可看出她深受先知们的典范所影响(特别参︰赛五十三12),亦成为后人的榜样。

  46. 王的金杖准许以斯帖起身,有如英国封立爵位一般,得以站立在国王面前。既得恩准,她就提出了她的请求。在七章3节已用过其中两个惯用词组;这里她又用了两句,可见她对这进一步的请求,有几分犹豫,我若在王眼前蒙恩,是争取当前的机会,她在善变的国王眼前正蒙恩宠。因为要推翻波斯已颁布的法令(推翻,赛五十五11作“使转回”之意),是绝不可能的。因此,以斯帖避免用法令的字眼,而强调是哈曼的作为。当然,谕令颁发出去是用王的名字,而王对这阴谋却毫不知情。

  我何忍见(字面作“我怎能……”),以斯帖重复使用这话,表示她对别人苦难的同情是何等地深邃。这年轻的女子,富贵万千,有着金钱所能买到的一切,竟把自己放在本族人的地位上,愿意冒着丧失一切的危险,要解救同胞脱离危难,实在是十分令人感动。

  7. 当时末底改也在场,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这里连同他的名字一起说。国王说明他已处理了这件事,表明他对王后以斯帖的同情,及他对犹太人的爱护。要下手害是“谋害”的惯用语,在诗篇五十五20及但以理书十一42,也是这译法151

  8. 现在你们可以……写,这主语是多数的“你们”,在希伯来文中原不用写出来,这里不仅把所包含的人写出来,更是摆在句子的前头以强调。这话是把权力交给以斯帖和末底改,一同草拟谕旨,用王的印颁布出去。虽然王的谕旨一颁就不能更改,但可以用同样的权力再颁一个谕旨,把上一次的收回。国王自有办法达其心愿的。

  9. 这一节看出作者喜欢重复以上的一些字句,构成互相对照的景况。在这里他用哈曼原先谋害犹太人的谕旨,与三章12节所记载一段长长的告示一样,只改了名字、日期及目的,另加上一章1节的字句。这就看出官场的兴衰,霎时得势,颁布谕旨;霎时溃败,被人取代。对照一下两处经文所载的日期,一月十三日及三月二十三日,其中时间并非一般印象中那么短(参五1,六114,八1)。西弯月sivan,巴比伦文 simanu,指第三月,即今历之五、六月),旧约中只有这一次提及。被掳归回后,巴比伦月分名称已被犹太人沿用了。

  末底改负责撰写这谕令,由王的书记抄写、翻译成国内各种语文,正如哈曼起初做的一样。不同的是,这次还有希伯来文,送往各省犹太人。

  10. 关于波斯的“皇家邮政”,有几个字眼相当含糊,因为是用希伯来文把波斯的专有名词,用音译转过来;不过,一般意思仍是明显的。驿卒(希伯来文作 rasim)是三章13节用的字眼,不过这里加上对马匹的形容,是驿卒可以骑的马。所用的字 rekes,是个集合名词,见于弥迦书一13的快马套车,又见列王纪上四28(五8希伯来文)特为所罗门王运来的快马。因此,这些马相当于现今的赛马,是御马(即皇家马所生的)。至于希伯来文末后一字 rammak 的意思,却不大明朗。总之,显而易见地,末底改尽力、尽快把这新的谕令颁布出去。

  11. 这信上准许犹太人︰1可以聚集在一起(希伯来文作 qahal)。他们可以为作战征召而聚集,为政治或判案商议,或为敬拜之用。这样看来,是否表示他们先前没有集会权?2可以保护自己的性命和妻儿的性命。比较标准修订版中的这一节和哈曼在三章13节的谕令,哈曼把妻子放在儿女之先,可能表示犹太人想把妻子放在后头(中文没有这分别)。希伯来文有同样的惯语 tap wnasim,两处经文一样,先后次序不过是为了谐音罢了。剪除、杀戮、灭绝,也与原先的谕令完全一样,只是末底改把局势翻转过来;如今是犹太人行事,但对象是什么人?

  这一节引起不少意见,认为犹太人要杀掉波斯国之民,就是他们遭放逐所在国的无辜妇孺,于是引起道德问题的争论,这书亦因此被禁。新英文圣经、耶路撒冷圣经,及现代中文译本的译法,完全消除任何疑点(正如 RSV),明明白白地支持流血杀戮的见解,要把全国百姓杀戮复仇。例如现代中文译本说︰“若被任何同族的人,在任何地方,以武器袭击,他们势必反击,连同妻儿一同毁灭尽净。他们可以杀尽不留一人,并夺取他们的财产。”解经者也几乎完全同意这样的解释152。但同时又解说国王不可能准许人杀尽自己的国民,把波斯人口完全消灭,即或全犹太民族有灭绝的危机,也不会同意这样做的。一般的观念是︰以斯帖的故事是要表现旧约的报应道理,所以准许并表扬“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行径(出二十一2325),由此更表明,与新约相比之下,旧约是原始残暴的。但是,真需要如此解释吗?

  上面已经指出,哈曼的谕令(三13)反映在末底改的谕令上,有些字眼相同;不过,那不相同之处,也不可不察。三章13节的意思十分清楚,全无疑点。“杀戮灭绝”的对象很清楚,是“犹太人,无论老少妇女孩子”。至于八章11节,要“杀戮灭绝”的对象是“那要攻击犹太人的一切仇敌”,“攻击”这动词的对象则是他们和他们的妇女孩子153。这是新国际本的译法与诠释,也是经文很明显的意思。虽然犹太人这行动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引起多人反对,至少反对的理由不可能以这一节的字而作根据。这一节通常引起很多误解。

  12. 一日之间。这样的杀戮行动很容易演变成不可收拾的战乱,所以说明限期是“一日”,就有了界线,流血也有了控制。

  13. 抄录一词见三章14节注释{\LinkToBook:TopicID=135,Name= C 頒布御旨(三1215}。抄录谕旨来颁布尚不够,还要传讯使人人听见。犹太人不再手无寸铁,他们可以保卫自己,组织起来防守,在仇敌身上报仇,这表示预测犹太人会在这场交战中得胜。这是公义问题,不是寻仇。

  14. 这里强调传讯将谕旨颁布到各处各方,十分快速。而书珊城就更不会耽延了,因为谕旨发源于此,是波斯皇朝首府之所在。

 

150 Paton 举例说︰“以斯帖何以冒这大险,很难明白,因为杀戮犹太人的日子,尚有一年之久。”(见四 11ICC, p. 269

151 Hayim Tawill 指出,Akkadian 的成语与这里的意思正好相合,见 "Two Notes on the Treaty Terminology of the Sefire Inscriptions", CBQ 42 1980, pp. 3037.

152 L. B. Paton, ICC, p. 274; B. W. Anderson, IB, p. 866; C. A. Moore, AB, pp. 80f. 见解相同。另一方面,L. E. BrownePCB, p. 384)认为并非授权犹太人谋杀波斯妇人及孩子,“虽然文法上两者都通”。

153 Robert Gordis JBL 95 1976, pp. 49 53, "Studies in the Esther Narrative" 他认为八11的“(要攻击)……仇敌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夺取他们的财产为掠物”,应该用引号分开,因这是由三 13 引用的字眼,表示这是原本颁布的谕令,如今犹太人可以反抗这谕令以自卫。

C 犹太人大孚众望(八1517

  这一章最后几节与三章1415节刚好相反,那一次哈曼的谕旨所引起的,是一片惊惧。

  15. 首先,书珊城的人民,不只是犹太人而是人人欢迎末底改作首相。人们并不因一个少数民族的外人当了首相而不悦,反而欢呼快乐,十足地支持他。他所穿朝服的颜色,是王室的颜色,又有大金冠冕154,表示他仅次于国王之下。

  16. 犹太人对这份谕旨与哈曼的谕旨之反应对比,十分鲜明。上次是“大大悲哀,禁食哭泣哀号”(四3),这次是光荣、欢喜、快乐而得尊贵RSV“光荣”作“光”)。“光”的象征用法已经十分通行。

  17. 其次,谕旨所到之各省各城,人人欢乐。外邦雇主给了一天假期,因他们获得消息之后,对犹太人十分体谅,让他们可以庆祝一下。惧怕犹太人,可能是由于宫廷中有一位犹太人主持国政,使全国人民都怕犹太人三分。末底改证明了他有本领改变不能改变的,人们一方面甚为敬佩,但也对将来存着疑惧。他们觉得将来犹太人会占优势,所以也入了犹太籍。旧约惟有这里提及其他国族的人转入犹太籍,新约则在第一世纪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太二十三15;徒二10,六5,十三43)。不错,律法上也容许外邦人住在他们的圣地上(利十九3334),先知们也预见全地万族的人,投奔主的国(赛二24,四十九6;耶三17;番三9;亚八2223 ……等等)。不过,惟独这里用这个动词,表示他们“宣称自己是犹太人”。到底用什么途径则不得而知了。犹太人的宗教,显然与民族不同一回事。

  第三章提及哈曼高升,这一章则记载末底改不但踏进哈曼的尊位,作国王的首相,并且同样把持大权。所不同的,是末底改更加成功,更得犹太人及外邦人的喜爱,带来欢乐而不是愁苦。

 

154 希伯来文的“冠冕”一字,全部都来自“裹头巾”一字,字根的意思是“围绕”。C. A. Moore tara 为“turban”(裹头巾),并指出︰若指国王、王后的冠冕(一11,二17,六8),是用另外一个字(希伯来文作 keter)。后者在圣经中只在以斯帖记出现,可能是波斯来源。tara 在旧约用过一次,与“bind”合用(伯三十一36)。其他经文则必须作“金属冠冕”解〔撒下十二30;诗二十一3(希伯来文版为第 4 节);亚六 11 14〕。A. T. Olmstead 提过许多冠冕的字眼,且几乎都是金的,但有一处描写 Anahita 女神(波斯生育女神),说她“头上捆着金冠,缀着一百颗星星,放出八道光彩……”(HPE, p. 471)。以斯帖记八 15 用的“冠冕”(coronet)一字,与皇室的冠冕有别,保持正确的形象。至于用 turban 的证据很少。又见 P. Calmeyer, Archaologische Mitteilungen aus Iran 10 1977, pp. 154190.,“冠冕”之条目。

增注︰报仇,为自己复仇(希伯来文 naqam

  对现代人而言,读以斯帖记最大的困阻,在于道德伦理的问题,是这故事特有的情节所产生的。基督徒遵从基督的教训,怎能对这故事结局的残杀表示欢欣呢?我们的文化传统已接纳了善待仇敌的观念,正如十六世纪的格言所说︰“最高贵的报复,就是饶恕。”不但如此,无论怎样公正、合理的复仇,也会被认为是不够文明的,若对一班人或一族人集体寻仇,更属“未开化”之举。由史实可见,这样解决争端势必引致残酷的斗争,世世相传,甚至爆发成大战。英国的法律对自卫之举诸多限制,不管人家怎样侵犯,用暴力武力来自卫已几乎不再合法了。因此,我们很难体会其中的道理。要知道我们读这经文时,已把现今的文化传统观念带进去了。所以要刻意了解经文当时的时代背景与局势才可。

  首先,要看看两组同一来源的英文字,会有点帮助而且很有趣。Avengev. 报复)及 vengeancen. 报仇)是从法文来的,而根源则出自拉丁字 vindicare。可是英文也有一个“vindicate”相同的字,直接从拉丁文而来。这两字虽然源始共通,却并非十足同义。“vindicate”(辩白)的寓意完全是正面的、可取的,例如︰“好法官为正义伸辩”,至于 avenge vengeance 两字,则带有一种出于憎恨的情感反应。字眼的色调,影响我们对上下文的理解,这里的经文正是这样。有一释经者解释以斯帖记八13这样写着︰“报仇一词并非寻仇的意思,而是加以当得的处罚。”155 可惜他并没有解明这话的原因。近期的注译者却取相反的方向走,例如,慕理将该字译为 take revenge(复仇),“七十士译本译作‘对抗’(fight against),这样就把‘复仇’(revenge)的恶毒含义取消了”156。无论如何,基本的问题是︰怎样用希伯来文,作为上下文的解释指标。

  细读旧约用到这个字的三十来节经文,可见它的确用来作个人复仇之意。参孙发誓必向非利士人复仇雪耻(士十五7),并祷告求神使他可以达成此愿(士十六28)。扫罗也决意向非利士人报仇(撒上十四24,十八25)。不过,这种念头一开始就违反神的心意,甚至该隐也被保护,免受暴力残害(创四15)。拉麦倚恃这一项应许,虽然不义地杀了人,仍自以为可保安全(创四2324)。结果是再也没听过他的音讯!此外,若主人处罚奴仆至死,他必“遭报”(出二十一20),这动词在此具法律意味。

  用这个动词的经文中,超过一半以上是以神作主语的,或是神指派祂的仆人执行祂的判决。“伸冤报应在我……必为他们伸冤。”(申三十二3536)保罗在罗马书十二19正是引用这经文,接着他又引用箴言二十五2122 ︰“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利未记十九18的律例中,明显地吩咐要爱邻舍,不许对人存寻仇报怨的心。因此,律法与一般伦理思想都有同样的教导,先知也照样遵循。神是报应罪恶的神,由于祂不偏待人,所以对待以色列人和对待其他人是一样的(赛一2425;耶五929;结二十四8;拿一2)。不过,一旦刑罚执行完了,那施行报应的国家也要同样接受这律法的审判(耶五十15,五十一36;结二十五1215;参︰利二十六25)。因此,最完满的结果,就是神凭公义处决了人间的事态,这是该庆贺的,不但以色列人要庆贺,万国也该庆贺(申三十二43),只要在位的与神合作,向作恶者施行神忿怒的刑罚(罗十三4b)。审判官称为“施报者”(avenger;希腊文作 ekdikos,参 ekdikeo,“为人执行公义”之意)。

  神胜过罪恶的另一个方法,在诗篇八2可见(参︰太二十一16,主耶稣从七十士译本引用出来)。单以称颂神的威荣,就可以成为抵挡仇敌的高台,不仅胜过仇敌,并且叫仇敌闭口无言。

  旧约对这字眼的用法很清楚,个人恩怨不可成为暴力寻仇的动机。神会透过审判官处治行恶者,祂关注整个社会,也关注个人,尤其维护所立的约(利二十六25);神固然垂听人的祷告,赦免人的罪,但祂也按其所行的报应他们(诗九十九8)。这警告纠正人不可以有恃无恐,可防范无法无天的人。在以斯帖记中,虽然局面已扭转,本来要杀犹太人的已遭报应,但犹太人有圣经里全部神学教导作后盾,他们知道获准报仇的原则,自会行得合宜。本来他们要束手被杀的,如今新的法规准许他们一日之内,对抗袭击他们的人并杀灭之。当时情势一下子扭转,是料想不到的,令人惊愕震撼。他们深深体会神操控时局,绝不容等闲视之。当然,他们又希奇又快乐,不过绝不敢傲慢嚣张,也不敢胡乱粗暴,作威作福,以免招来神同样的定罪与刑罚。

  基督教的教训“不可以恶报恶”(罗十二17),以及正面的“要以善胜恶”(罗十二21),是最高的标竿。然而基督教历史流传至今,要在国家实行这标竿,依然找不着窍门。既然如此,我们对以斯帖记八章犹太人的行径,若存任何自义的判断,都是说不通的。我们也该问问自己,若有凶恶势力要毁灭我们的国家,我们会怎样反应呢?我怀疑我们会态度轻忽地处理,正如对以斯帖的故事一样,不够认真。我们的景况实在更可怜。犹太人一直以来,仍活在同样的威胁底下。

 

155 Paul Haupt, Critical Notes on Esther, AJSLL 24 190708, p. 161.,转载于 C. A. Moore, Studies in the Book of Esther.

156 C. A. Moore, AB, p. 81.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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